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客观合理地衡量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切实保证教师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为指导意见适用于学校全体专任教师。各系部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按照本办法精神,由党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共同研究制定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实施细则,在本单位公示并报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学工作量和业务工作量。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而直接面对学生的各项教学教育活动。包括:讲授课程、指导课内实验实训、课程考核、指导校外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毕业作业等工作。
(二)教师业务工作范围很广,本计算办法对主要的教师业务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其它教师业务工作视为教师工作职责范围,应当义务承担。
教师业务工作量包括:
1.专业建设: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参加新专业建设,主持或参与各级示范专业、精品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等建设;
2.课程建设: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主持或参与各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及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建设等工作;
3.团队建设: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指导青年教师,主持或参与各级优秀教学团队建设等;
4.教学资源建设:编写出版校本教材、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制作多媒体课件等;
5.实验(实训)室建设: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方案,参加实验(实训)室新建、改建、改造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参与大型先进精密仪器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维修等;
6. 教师科研工作量根据学校组织人事处职称评聘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及学校《专项工作业绩奖励方案(试行)》另行核算奖励;
7.其它: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指导技能竞赛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学生社团活动,新生入学专业教育,督导评教,讲座,教师教学竞赛和闽台专业课程对接工作等。
第四条 教师工作量统一折算成标准教学课时。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安排,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讲授课程
讲授课程工作包括:教师备课、编写教案、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平时考核等。
讲授课程工作量M=(R1+R2)×K×N×L
式中:R1为课程系数(与课程类型有关),R2为规模系数(与听课人数有关),K为难度系数(与讲授形式和难度有关),N为实际上课周数,L为周课时。
表1:
课程类型
| 课程系数
R1
| 标准班人数
A
| 规模系数
R2
|
公共选修课
| 1.1
| 60
| 0.5×(授课人数-A)/A
|
职业核心课
| 1.2
| 45~50
|
公共必修课(包括体育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能课、职业选修课
| 1.0
| 45~50
|
外语听力课、外语口语课、艺术类技能课(钢琴、舞蹈、素描、美术等)
| 0.9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