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关于专任教师各类培训学习审批程序的规定

发布单位: 时间:2015-10-30 点击数:

(暂 行)

为了规范学院专任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学习的审批工作,加强教师培训学习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由教务处根据学院分管领导签批的意见,向有关教学系部下达培训学习任务,有关教学系部安排教师参加培训学习,并及时向教务处报备。

二、教务处根据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需要,制定年度培训学习计划,突出年度培训学习重点。年度培训学习计划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凡列入年度培训学习计划内的项目,由有关教学系部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教务处报备。

三、教师参加国家教指委组织的各类培训,使用学院专项经费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使用教学系部专项经费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审批,向教务处报备。

四、教师参加“中国高职高专网”推荐的院校培训和高职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学院分管领导备案。

五、教师参加国内有一定影响的行业协会以及本校参与的行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培训,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学院分管领导备案。

六、教师参加政府部门、国家教指委或政府部门指定的行业协会、院校主办(或承办)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使用学院专项经费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使用教学系部专项经费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审批,向教务处报备。

七、教师参加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组织的专业(或课程)教学培训会、教学研讨会等,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和开放教育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学院分管领导备案。教师参加其它电大的培训会、教学研讨会,需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八、教师不得参加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确因工作需要(如考证等)参加的,所在系部应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认定,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并附上系部对培训机构的书面认定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九、教学系部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需要,组织教师到对口的兄弟院校调研或考察学习,使用学院专项经费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使用教学系部专项经费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审批,向教务处报备。

凡教学系部领导需带队外出调研或考察学习的,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外出请假手续。

十、教务处组织系部教师到对口的兄弟院校调研或考察学习的,由教务处制定调研或考察学习实施方案,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教师出国(境)培训学习,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海外合作教育中心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按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教师为提升学历层次参加的进修学习,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的规定执行。

十三、其它有关规定

1、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返校后,应提交学习心得,并由系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

2、教师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必须在取得证书后,学院方给予办理报销手续;未能取得证书的,培训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

3、教学系部组织教师到兄弟院校调研或考察学习,应提供调研或考察学习的方案,具体说明调研或考察学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及支出渠道、拟开展的工作等。调研或考察学习结束返校后,应提交调研或考察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由教务处与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商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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