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时间:2015-10-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闽政办〔2008〕59号)、《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闽政办〔2008〕176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闽台高职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我院拟向福建省教育厅申报实施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为了规范项目相关教学管理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旨在适应当前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新形势,在总结我院与台湾对口院校开展校际交流经验的基础上,采取“项目带动”战略,以加强教学科研的双向合作、师生的双向交流为主要内容,以学分互认推动学历互认为重点,结合学院办学特色和闽台产业对接的人才需求,同台湾对口的高职院校和台资企业联合培养人才,力争在对台教育交流合作规模、内容和层次上取得新的实质性突破。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第三条 学院参加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试点专业。根据闽台产业发展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应主要为软件业、制造业、汽车业、电子通讯业、建筑业、物流业、护理业、旅游业、商贸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的十大技能型紧缺人才领域的相关专业。学院参加试点的专业为涉外旅游、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物流管理等四个专业,同台湾职业院校和相关台资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四条 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制一般为三年,教学上实行学分制管理。教学计划课程总学分为125—135学分(含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实训、毕业实践等集中实践学分)。项目引进台湾高校的优质课程不低于专业课程的30%;由台湾学校教师承担的专业课不低于25%。专业实习实训、毕业实践等集中实践环节和部分课程实践教学在台资企业完成。其中,专业实习实训不少于6周,毕业实践(顶岗实习)不少于半年。

学生应在三年内修完全部课程。学生因因考核不及格,未能在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内修完全部课程的,可提出延迟修读申请,申请延迟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 学院从本校实际出发,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融‘教、学、做’为一体”等改革目标,通过三方联合组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开展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联合开展实训基地建设,联合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联合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第三章 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学院同对口的台湾高校、台资企业签订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师生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七条 根据闽台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学院办学特色和台资企业人才需求,遴选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主干专业进行项目合作,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应符合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

第八条 学院同台湾高校及台资企业联合制定具体可行的项目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增强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认识,创新教育教学理念,注意专业教学计划的合理衔接,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训练。

第九条 建立较为完善的项目实施保障体系。学院对项目的实施在组织领导、经费投入、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十条 学院同台湾地区高校及台资企业建立人才供需机制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平台,力争使项目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实现较好的人才培养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通过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实施,对本校的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起示范辐射作用,并逐步在学院其它专业得到推广。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限为2009至2012年。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校内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统筹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负责筹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四)确保省教育厅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五)为项目实施在组织领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条件保障;

(六)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验收和审计;

(七)每年12月底前,向闽台高职合作项目评估指导工作小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以专业为单位成立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分项目组,各分项目组成员由我院和台湾地区高校专业人员、台资企业代表构成,我院专业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各分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照省厅对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专业建设计划;

(二)组织分项目实施工作,把握专业建设的水平和工作进度;

(三)合理安排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

(四)组织我院与台湾合作院校共同评价专业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专业建设成果。

第十五条 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教学管理纳入学院高职教学管理体系,实行校、系二级管理。学校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由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以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招收的学生按全日制在校生单独编班,统一管理。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由项目所在学部负责。

第十七条 本项目各专业课程的期末考试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公共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专业课由我院分项目开办系部和台湾合作高校共同组织实施。考试要求参照学院《关于高职课程考试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开办系部负责本项目学生的成绩管理,并在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课程成绩报教务处。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双证制”。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重修重考,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经重修重考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永久结业处理。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即未达到国家颁布的大学生体育标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经考核成绩及格)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业不满一年的,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学生本人需在当地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及报社发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项目评审省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训基地、教学改革综合实验项目等予以优先扶持。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安排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前期投入。今后学院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年按不低于学费收入的30%提取专项建设经费,用于支持本项目的各项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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