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闽政办〔2008〕17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选派学生赴台学习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闽台高校教育交流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现就我院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生赴台学习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派对象及人数
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涉外旅游、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物流管理等有关专业的学生。选派人数原则上每学年10—20人,各专业选派人数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二、就读台湾高校
台湾景文科技大学(或其它合作院校)。
三、学习时间及培养模式
学生赴台学习时间为一学年,即当年9月至次年7月。实行“1+1+1”培养模式,即闽台高职“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项目二年级学生赴台湾景文科技大学(或其它合作院校)修读对口专业二年级课程,而后返回学院继续完成第三学年的学习,学院对学生在台期间修读通过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四、选拔条件及程序
(一)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好,学生操行评定合格,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2、学习成绩优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第一学年课程考核(主要参考第一学期)平均成绩80分以上;
3、身体健康,具备在新环境下学习生活的适应能力,愿意到台湾景文科技大学(或其它合作院校)相关专业插班学习,能圆满完成赴台学习任务,期满后返回本校继续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条件许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清学院的各项费用,无欠费现象;有能力承担赴台学习的所有相关费用。
同等条件下,按课程考核平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选派;学生干部或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奖项及其它表彰的,予以优先选派。
(二)选拔程序
1、各系部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院下达的选派计划,在本系部相关专业学生中进行动员部署;
2、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所在系部根据选拔条件进行初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拟推荐赴台学生名单,并在本系部范围内向学生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系部填写《赴台学习学生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1)于3月底前报送教务处;
3、学院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赴台学习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送省教育厅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审批;
4、赴台学习学生名单经省教育厅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批准后,由学院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办理赴台手续,学生应根据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的要求,签署《学生赴台学习承诺书》、《学生赴台学习家长(监护人)同意书》,并及时提交相关材料;
5、各系部应切实做好赴台学习学生的行前教育及跟踪管理工作。
五、赴台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赴台学习期间保留学籍。赴台学生采取学分制的管理办法,台湾景文科技大学(或其它合作院校)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或结业证书,学院认可学生在景文科技大学(或其它合作院校)学习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不影响学生赴台学习所在学年的奖学金评审,学生毕业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二)赴台学习的学生,应根据台湾景文科技大学(或其它合作院校)相应专业课程设置情况及有关规定,修读与本校同期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原则上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0学分。选修课可根据个人兴趣和需要修读。
(三)学生在台湾院校修读的课程及成绩,由对方院校直接寄给我院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协同教务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认可、登录。
(四)经我院与台湾院校协商一致,列入台湾院校学习计划内的课程,均视为必修课。
1、学生应按规定完成在台湾院校的课程学习计划,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2、学生赴台学习期满,部分课程考试不及格,未能取得相应学分的,返校后可以选择同期(本专业二年级)的专业课程进行重修重考。重修重考课程的学分不得低于台湾院校课程的学分;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必须和台湾院校修读课程相同或相近。重修重考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班级注册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确认,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3、赴台学习的学生在一学年内经重修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学分数达到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学分总数的60%的,根据《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应予退学。
(五)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应遵守对方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赴台期间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中途退出学习。由于个人原因中途辍学返校的学生,除了按规定赔偿学校已支付给学生的赴台学习补助费用外,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
(六)赴台学生按规定完成必修课程的学习任务,根据个人兴趣和需要修读的其它课程视为选修课。学生参加选修课的学习(含学生参加暑期短期研修)取得的课程学分,可顶替本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
六、其它管理
(一)学生在台湾院校学习期间的管理,由学院国际合作交流中心、教务处、学生处、相关系部等与台湾院校协同管理。学院每学年选派1—2名教师赴台担任学生管理教师。
(二)学生在台湾院校学习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派遣学校,不得擅自延长学习的期限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
(三)我院学生赴台学习期间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保留在本校相关部门。
(四)学生赴台后的有关事宜由学院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与台湾院校协调。
(五)学生在校学习有效年限及其它要求仍按《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附件:1、赴台学习学生推荐汇总表
2、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赴台学习承诺书
3、学生赴台学习家长(监护人)同意书
附件1:
______年赴台学习学生推荐汇总表
序
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年月日)
| 籍贯
| 民族
| 所学专业
| 班级
| 就读台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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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赴台学习承诺书
本人自愿前往 __________学习,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学生本人承诺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按要求及时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提供办理赴台手续所需的所有真实材料。行前全面了解在台湾地区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必要的准备。
二、在台湾院校学习期间,以认真学习为己任,努力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任务,服从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的管理,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在外纪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按照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参加学习,期满按时返校继续完成学业,不得擅自中止学习活动,不得擅自延长学习的期限或改变学习的内容。如中途退出学习活动,本人愿意赔偿学校已支付的所有赴台学习补助费用。
四、对赴台湾地区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与一同赴台的本校同学相互照应。外出时,与本校同学结伴同行,尽量避免单独外出。按照出境管理规定购买境外保险。
五、在学习期满返校后10日内向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提交书面的交流学习总结材料。
六、此次申报赴台学习已得到本人家长(监护人)的同意。
学生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学生赴台学习家长(监护人)同意书
[学生姓名]与本人为 关系。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过《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赴台学习承诺书》,全面了解在台湾地区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及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对 [学生姓名]在台湾地区学习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意其参加本次赴台学习活动,愿意履行上述《承诺书》中提及的各项义务,并承担本次学习活动所需的相关费用。
家长(监护人): (签章)
住 家 电 话:
紧急联络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