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时间:2015-10-30 点击数:

(2014年6月修订)

 

为了加强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职业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改革是各项改革的核心,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学校应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条 教学管理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以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探索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探索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学基本建设四个方面。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五条 院(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分管教学的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决策等,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院(校)务会议或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成立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院(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成立由社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知名专家及院校领导组成的校企合作委员会,研究和决策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和产教学结合等重大问题。

成立由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专家、学校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参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改革与建设、课程开发、校外实训和学生就业指导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协助主管教学的副院(校)长抓好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机构中按专业大类设置的基本单位。系 (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系(部)可根据情况设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公共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除必须设置的公共课教研室外,还应按专业设置教研室,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组织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学校所设专业应有1名与专业对口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专业带头人;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综合试验项目或精品专业、示范专业建设项目应有3名与专业对口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与发展上起到带头和把关作用,对本专业教师培训提高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学校保证教育质量的基本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构成包括: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专业代码、招生对象及修业年限,培养目标与基本规格,职业面向与证书,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培养模式及教学要求,专业核心课、“双证”课程的说明,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师资配置,实训基地建设及规划,毕业要求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等。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课程设置的整体规划,它规定不同课程类型相互结构的方式,也规定了不同课程在管理学习方式的要求及其所占比例,同时,对学校的教学、生产劳动、课外活动等作出全面安排,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设置的课程、课程开设的顺序及课时分配,并对学期、学年、假期进行划分。

专业教学计划的基本构成包括:公共课(必修、选修)、职业基础课、职业技能课、职业延展课(职业选修课)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五大模块。一个专业设置多个相关方向的,原则上在职业技能课模块中按方向设置子模块供学生选择。

高职三年制专业教学活动总学时控制在2400~2500学时;课内教学总学时以1600~1800为宜;实践教学活动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50%;选修课不低于课内教学总学时的25%。毕业总学分应在115-125学分之间。

第十一条 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

(一)教务处提出本校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意见和基本要求。

(二)各系部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根据社会用人部门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专业目标的确定应努力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

(三)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校内和社会用人单位专家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确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起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提交系部讨论。

(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分管校长签发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定期进行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中途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前一学年编制下学年的校历,并在前一学期编制下学期教学进程计划,对各教学环节提出总体协调意见。系(部)根据教务处的总体意见,编制所辖各专业、年级的教学实施计划,经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学实施计划确定的各门课程、教学环节、学时、授课时间、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应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 新学期的课表应在上学期结束前确定,教务处负责分发总课表到教学系部和相关部门,由系部通知到有关人员和教学班级。开学前一周,教务处、系部要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十五条 课程标准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最基本的教学文件,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都必须有课程标准。制订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1、课程标准要准确地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都要服从课程结构与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和专业培养规格的要求有所区别。

2、课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在对职业岗位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该课程在社会应用及教学改革中的最新成果,结合国家和行业职业标准研究制订。课程标准的内容包括:课程定位、课程目标(知识、能力、素质)、课程内容与标准、课程考核要求、教与学实施建议等。

3、课程标准要相对稳定,可根据地方、行业经济的变化和社会发展,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4、凡没有统编课程标准(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要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制订,经系主任批准后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新开发的课程,要先制订课程标准而后编写讲义或确定教材。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教材由教研室提出选用意见,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要设专人负责教材的订购和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注重选用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优先选用规范的高职高专统编教材。鼓励编写能够反映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体现高职特色的教材和讲义。教材的类型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

第十七条 认真选聘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有责任心、有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任教。注重从社会上聘用既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又有一定教学能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系主任负责任课教师的落实工作,经教务处汇总送分管校长批准后,下达任课通知书。

第十八条 学期课程授课计划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制订完成,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执行。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和校历是制定学期课程授课计划的依据。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应使用专用纸和封页。审批后的学期课程授课计划,每名任课教师应人手一份,教务处、系(部)和教研室各保存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在执行中任何的变动都应有文字记载,附于原计划后面,同时按上述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 教师备课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从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高度去准备和设计教案。教案的设计应体现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既要重视开发学生智力,又要重视培养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健康成长,引导启发学生学习,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时要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鼓励教师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下进行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和探索。教师讲课时要做到:思路清晰,针对性和应用性突出;语言精练,深入浅出;教学活动安排以学生为主体;积极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技术、虚拟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信息技术,使直观教学和抽象思维相结合,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突出高职教学特色,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创造性的进行教学,但一般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基本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停、调、代课必须严格按规定提前办理手续。上课时,教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进行登记,将其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

教师须向学生公布答疑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时间给学生答疑,一般每周至少安排一次答疑,教师应有答疑记录。对学习较困难或向教师问疑较少的学生,教师应主动进行质疑;教师应积极使用网络与学生答疑。

教师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作业必须强化应用的要求,份量不宜过重。鼓励教师设计综合性的作业。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教师要从学生的作业中发现教和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各系部要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务处、系部要严格督促检查实践教学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实践性教学的内容要严格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中对实践环节的要求进行,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实训实习要选派有实践经验,有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教师指导。系部、教研室、指导教师应根据实训实习教学标准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实训实习计划,编写实训实习指导书和有关参考资料。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实践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的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要的基础训练和从业、创业的适应阶段。时间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系和教研室应在前一学期做好布置、准备工作。毕业实践要尽可能结合实际任务进行,要立足于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职业环境中顶岗实践。

毕业实践的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和协调,系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以系为单位成立毕业实践领导小组,对毕业实践的全过程进行具体的质量管理。选题工作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进行,由毕业实践领导小组组织审查筛选,并报系主任批准。课题确定后,由教研室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末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课题。毕业实践 (设计)指导书应由专业教研室经过充分论证,于毕业实践的前一学期提出,经系主任审核后印发给学生,报教务处备案。毕业实践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选题范围及目的要求;工作程序及内容;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对学生的要求;答辩工作;成绩评定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项目)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鼓励教师进行考试评价改革,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提出对学生的考核办法。

考试内容应以实际技能为导向,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动手能力;要根据行业对高职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考试方法;改革学生成绩评定方式,将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结合,加大平时成绩和分段考试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要将课程考试评价逐步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接轨,实现校内考试与职业资格考试的统一;要重视学生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探索课堂与实习地点的一体化,逐步建立以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考试评价体系。

第二十五条 要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

理论课考试采取笔试形式的,应实行考、教分离。命题应遵循课程标准,要有足够的覆盖面,基本要求的题目约占70%,综合性题目约占20%,较难的题目不超过10%。采取A、B卷,试题应有相应的审批手续。

试卷在考试前应严格保密,由教务处统一印刷与保管, 考试结束后,由各系部保存到学生毕业1年后。

试卷评阅要认真、公正、客观,评卷实行封闭式流水评卷,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教师应做好成绩记载,填写试卷分析表,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应分别撰写考试质量分析报告。

对考试违纪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教务处、系部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及抽检。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的培训工作,突出高职学生特色。学校实行“双证制”。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应获得相应专业职业技能证书一种,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否则不能按期正常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学籍变动、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建立学期注册制度,在注册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学年制、学分制、学年学分制的改革。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在校生数据库;规范电子注册审核与申报程序。要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学历证书发展的严肃性,杜绝乱发毕业证书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务处、系部、教研室都要建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和系部要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教学档案的归类、整理,并编目造册。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应充分使用现代化手段管理教学档案。

教学档案的范围包括:

1、制度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下达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系部教学行政管理的制度性文件等。

2、计划类。系部三年以上建设规划;系部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分专业三年以上建设规划;教研室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系部学期实践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等。

3、总结类。系部年度或学期工作总结;教研室年度或学期工作总结;课程教学总结;实训实习工作总结;系部考试工作总结;反映专业或课程教学改革的典型经验材料等。

4、调查研究类。年度专业调研报告及相关材料;年度毕业生质量跟综调查材料等。

5、基本教学文件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课程教学设计方案;实训指导书;实践教学实施方案;教师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考试大纲等。

6、教材教学资源类。自编教材或讲义;教学参考资料;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库);各种声像资料等。

7、日常管理类。主要包括:(1)分学期的开课计划和计划调整有关材料;(2)分学期课程表及课表调整有关材料;(3)分学期考试安排表;考试命题及试卷抽查材料;试卷分析;分学期试卷;(4)课程实训、专业实训、毕业顶岗实习材料;学生社会实践材料;(5)学生档案;(6)学生注册材料;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异动材料;毕业资格审核材料;(7)教师业务档案;(8)学校、系部、教研室各类教学会议材料;(9)校外实训基地协议;等等。

8、检查类。教学工作评价材料;教学督导活动材料;师生座谈会记录及整理分析材料等。

9、教学成果类。学生毕业作业;各种奖励及成果;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及统计报表;优秀实践成果;教学研究刊物等。

10、其它有必要立档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定期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工作由质量监督与保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检查的方式可灵活多样,除了期初、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外,可通过听课,组织观摩教学,评教评学,查阅学生笔记、作业,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等各种方式,全面了解教与学的情况,检查结果要向分管校长汇报。各系部负责做好本系部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教务处长、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研室主任都应定期听课(包括实训、实习课),全面了解教师讲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教研室应组织教师之间相互听课。要加强专题教学检查,有重点地总结、研究一些问题,尤其要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检查,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一条 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选择一批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和有专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组建教学工作督导机构,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及时提供教学质量信息。

建立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对新生入学基本情况、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毕业生质量及就业情况等主要教学信息应定期采集并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随时反馈课程教学意见和学生的学习动态。

第三十二条 坚持开展教学工作评价工作,包括:院、系总体教学工作评价;专业、课程和各项教学基本建设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开展教学评价工作要与日常教学管理与建设相结合,以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为重点,建立起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

 

第三十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学校、系部要制定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所设专业要能保证专业教学水平的和教育质量,严格按照专业设置的原则、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加强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建设,探索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需求导向原则。新上专业与专业调整,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科学的人才需求预测为基础,本着立足需要、确保质量的原则,优先发展面向市场、面向一线的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专业,体现高职教育特色。

要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产业发展状况和未来趋势,扎实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掌握毕业生就业去向、对口就业率、薪资待遇、用人单位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全面了解毕业生就业信息,为专业设置与调整提供依据。

2、整体优化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的要求,切实搞好专业群的建设,逐步推进按大类招生,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的联系,注重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强调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专业群的整合应综合考虑专业目录的归类、产业链(群)的关系、专业群内部各专业的关联度(相关度)、专业群内部各专业基础课的关联度、专业群内部教师资源的共享性、专业群未来的发展趋势、各专业群重点专业的确定、各专业群的教师数和学生规模等方面的要素。

3、稳步发展原则。在申报新上专业与专业调整时要正确处理加强专业建设与改善办学条件的辨证关系,正确处理扩大专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整体的课程结构体系。深化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有计划推进校企合作开发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加强公共选修课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推进公共选修课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和改进学校艺术教育,构建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校园文化三位一体的、具有本校特色的学校艺术教育体系,全面推进我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十五条 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选用高职高专“面向2l世纪课程教材”、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的比例要达到60%以上,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比例达到80%以上。

抓好校本教材的规划和建设,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高职教学改革的需要,在对企事业单位相应职业岗位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课程在社会应用及教学改革中的最新成果,结合国家和行业职业标准,同行业企业联合编写出质量较高、特色鲜明、深受学生欢迎的校本教材。

第三十六条 重视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做好全面规划。校内实训室建设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实训基地建设要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相一致,能模拟生产一线或就业岗位环境,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

充分发挥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培养学生职业技术能力。在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共同指导下完成校外实训实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风建设是改善育人环境,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系共同抓,教师人人管”的作法,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形成办学特色的关键。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层层落实。要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要注意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提高。要通过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和业务进修,大力培养并尽快形成一批既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水平,又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要从社会上聘用一批既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兼职教师。

要明确各级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资格标准,实行聘任制。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中青年教师要定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挂职锻炼。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 “双师型”的教师。鼓励教师一专多能,特别是专业课教师应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学校应制订各种激励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优秀教师奖励制度,重点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建立教师的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实行“下课”制,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要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训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学生守则、课堂守则、课外活动规划等学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加强教学基础条件建设。学校要在预算内增加教学经费,保证生均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各项教学经费要达到并力争高于教育部制订的高职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不低于20%,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要根据本校实际设立教学专项经费,加强对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数字化教学环境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快信息化校园基础平台和各类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类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共建共享,逐步扩大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建设稳定、高效的信息化管理运行机制,为广大教师和学生使用信息技术创造条件。

 

第七章  教学管理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开展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与研究过程中,要从中国国情、从教育科学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高等职业教育及学校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产学结合、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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