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校企合作课程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时间:2015-10-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企合作课程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支持校企合作课程开发,每门课程将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建设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承建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院根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各项目组制订的课程建设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建设的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经费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以作为支出审核的依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教务处审批立项的校企合作开发课程的备案材料,将项目专项资金分别按项目单独明细核算,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开展课程改革(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等)所需开支的费用(如参加与本课程改革相关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费、调研活动所需的差旅费、现场专家及技术人员咨询费等);多媒体教学建设所需开支的费用(如拍摄录像、制作视听教材、幻灯片以及课程网络平台的建设与维护,CAI、CAD课件的研制等所需开支的费用);试卷(题)库建设所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与项目有关的软件研制所需开支的经费);教材建设所需开支的费用;校外人员编写教材劳务费;与课程建设相关的材料打印(复印)、成果印刷、论文发表、资料购买等所需开支的费用;聘请行业企业专家费用;其他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它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劳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凡使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购置、新建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充分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管理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根据有关要求编报决算,并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建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建设专项经费分三期拨付,对获准立项建设的课程项目先拨付30%的建设经费;通过中期检查的课程项目继续拨付40%的建设经费;项目建设期满通过鉴定验收后,拨付30%的建设经费。各项目年末结存的资金原则上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财务处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年度统计、年度资金预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及时报学院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接受主管部门的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审计。项目承建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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