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室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时间:2015-10-30 点击数:

教室是学院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院重要的教学资源。为有效配置我院的教室资源,合理、有序、规范地使用教室,以确保我院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教室主要包括前埔校区教学区(1-7区)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不含该区域中的学生活动中心、语音室、画室、实训室和工作室) 及教育技术大楼裙楼的梯形教室。

第二条  教室坚持以服务教学为首要任务,坚持以做好教学保障工作为前提;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必须按手续申请办理。

第三条  教室是全院共享的教学资源,由教务处统一调度,后勤管理处负责执行及管理;调度人员、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都要遵守学院对教室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 教室的申请、使用、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便于教学管理的原则及实际排课需要,每学期可预先划分相近区域的教室提供各系部(含开放教育部、继续教育中心)优先安排课表;各系部本区域内教室资源不足时,可向教务处申请安排到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工作,若因故需要临时调整的,填报《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调课申请表》,经各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同意,方能调整教室的使用。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学生社团、学生班级等需要使用教室的,填报《多媒体教室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方能使用教室。

第七条  校企合作单位或其他校外单位、个人申请借用教室的,要先经过相关系部或处室审定,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教务处根据教室使用情况进行安排,后勤管理处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和个人应服从教务处统一安排,按已排定的教室和时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变动使用时间,不得擅自改动教室。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室资源者,后勤管理处有权不予开放教室及提供相关设备,对强行占用教室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教室申请获批后,若因故没有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教室服务中心,未办理手续的,一经发现,记录在案,向其所在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不得利用教室开展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申请教室过程中的把关工作,并对教室的申请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在使用教室过程中,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不得影响其它教室的正常教学活动和学生自习。若有违反,教室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导、登记、制止、上报,直至终止其对教室和设备的使用。对不听从劝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教室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教室使用完毕应关闭空调、灯光、门窗及多媒体设备,及时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并归还所借用的设备。对没有关闭空调、灯光、门窗及多媒体设备的适时给予通报:对没有及时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和归还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者赔偿;责任人不清或无法追究时,由使用者所在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今后教室与设备的申请与使用。

第十四条  教室使用人员应爱护教室里的所有设施,严禁在教室的设备、课桌椅及墙壁上随意刻画、污损。保持教室内卫生整洁,不得在教室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将垃圾遗弃在课桌抽屉。在规定时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启用教室空调。不得私自将课桌椅挪离教室。

第十五条  学院有重大考试和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处理,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多媒体教室统一调度。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执行,并对资产进行管理,提供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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