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青年教师教学业务指导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时间:2015-10-30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专业带头人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尽快提高我院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教师工作规范》、《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新教师教学上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青年教师到岗后,学院责成所在系(部)、教研室为其安排指导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实习期和初期独立承担教学任务期间的教学业务。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尚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和初次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均须接受教学业务指导。

第二条 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及受聘三年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课堂教学质量优者),有责任对本部门青年教师的教学业务进行系统指导和培养。指导1名青年教师按一学年40课时(每学期20课时)计算工作量。考虑到现阶段部分新开设专业高、中级职称的教师偏少,原则上允许在相近的专业中选聘指导教师。

第三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包括:指导备课、组织试讲和跟班听课,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设计方案、授课计划、教案、讲稿、教材(或讲义)、课程考试大纲等基本教学材料和教学过程进行检查指导。

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青年教师在其实习期和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初期内,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并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结束后应面对面与青年教师进行交流,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 青年教师在实习期和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初期内必须由指导教师安排不少于32学时的跟班听课任务,参加所在系(部)、教研室组织的观摩教学活动,填写《听课记录表》。青年教师有义务担任指导教师的跟班助教,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部分教学工作,如辅导答疑、指导实验(实训)、习题课、课堂讨论、作业批改及部分章节的授课任务。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本着关心、爱护青年教师的态度,认真指导,为他们的快速成长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发扬老教师和优秀教师应有的品格和典范作用,对青年教师的师德等方面产生教育和影响。

第六条 对于使用多媒体授课的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应对其演示文稿的制作及能否合理应用进行把关,对于粗制滥造的演示文稿,或在授课过程中演示文稿应用效果差的老师,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重点指导青年教师对课程内容的把握和课堂教学过程的驾驭,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以抓问题主要方面为突破口,不给青年教师造成约束和压力,提倡“百花齐放”的课堂教学效果。

第八条 各系(部)、教研室应根据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情况,在每年9月制定出对本部门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计划,并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每一位青年教师必须有一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第九条 每位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为两个学期,指导教师应对青年教师在实习期和初期独立承担教学任务期间的教学业务情况分学期进行考核,填写《青年教师教学业务指导考核表》(一式三份),指导期结束后交给所在专业教研室,并向教研室明确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可以独立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意见和建议。考核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分别保存在人事处、教务处和所在系(部)。

经系(部)考核合格后,可以独立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由所在系(部)、教研室继续安排教学任务。否则将根据实际情况暂缓让其独立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继续接受指导,并延长其转正定级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经两年的指导仍无法独立承担教学工作的予以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我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尚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所在系(部)、教研室应参照本办法安排指导教师,对其教学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指导时间可根据青年教师的教学业务情况灵活掌握,但不得少于一个学期。

附件:

1、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2、青年教师教学业务指导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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